(2014)邛崃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何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治港,何建秋,刘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邛崃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治港。被执行人何建秋。被执行人刘万兵。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治港、何建秋、刘万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邛崃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治港、何建秋、刘万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治港、何建秋、刘万兵在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同意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尚未受偿的6518.5元及诉讼费25元债权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刘治港、何建秋、刘万兵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邛崃执字第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