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春梅与被告王清花、黄辅翼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梅,王清花,黄辅翼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林春梅,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清花,女,成年,汉族,德化县人,德化县。被告黄辅翼,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春梅与被告王清花、黄辅翼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春梅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林春梅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春梅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