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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023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白龙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龙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02330号罪犯白龙祥,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延安市宝塔区,因故意伤害,绑架,抢劫罪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1)延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止,于2011年1月25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龙祥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又10个月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车间改造以来,能按要求出色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确有悔改表现。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积极24个,其中单项奖励106分。经审理查明,罪犯白龙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其中单项奖励106分。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白龙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龙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