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院党国英诉李天群、张先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国英,李天群,张先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党国英,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李天群(又名李天琼),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张先蓉,女,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天群、张先蓉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党国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李天群、张先蓉支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张先蓉银行存款2950元予以冻结、划拨。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天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