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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余大江与孟俊、邵美燕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大江,孟俊,邵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民诉保字第00026号申请人余大江。被申请人孟俊。被申请人邵美燕。申请人余大江与被申请人孟俊、邵美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余大江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孟俊、邵美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大江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孟俊、邵美燕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孟俊、邵美燕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余大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颖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