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赵刚、尤文奎、王兴斌、王强、杨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和平,赵刚,尤文奎,王兴斌,王强,杨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何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小霞,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尤文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兴斌,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刚、尤文奎、王兴斌、王强、杨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何和平标的款357600元(利随本清)。负担案件受理费7022元,申请执行费5264元。但被执行人赵刚、尤文奎、王兴斌、王强、杨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