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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民二初字第012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环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玲、裴金梅、芦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环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玲,裴金梅,芦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1225号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庞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朝晖,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环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裴金梅,总经理。被告: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凌显武,总经理。被告:王玲,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裴金梅,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芦林,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原告芜湖金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市环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安徽沪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玲、裴金梅、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晓云、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艳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