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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常某某,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杰英审判员  聂建杰审判员  付俊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