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任善平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善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6745号罪犯任善平,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瑶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东一法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善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因罪犯任善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善平在本次考核期间(2011年7月12日至2014年6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善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善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慧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