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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盘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黔盘刑初字第71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6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7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诉刑诉(2014)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红果镇金华大酒店门前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抓获,共查获毒品嫌疑物零包6个,重0.3克,作案工具“HUAWEI”牌银底黑面手机一部。经鉴定,送检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赵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毒品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3克及作案工具“HUAWEI”牌银底黑面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