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丽芹与鲁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芹,鲁绍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杨丽芹,女,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委托代理人秦德宁,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列钢,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绍强,男,汉族,1955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黄蓉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芹与被告鲁绍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芹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芹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杨丽芹负担。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代理审判员 何洪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