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饶中刑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邝明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邝明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饶中刑执字第1360号罪犯邝明,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2)温瓯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邝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20次。本院认为,罪犯邝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邝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代理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