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中保全案件裁定书(2)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何新礼,何盛泽,吴代,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64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80号银行大厦。负责人苏素华。委托代理人詹晚春、刘荣海,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新礼,男,汉族,1965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何盛泽,男,汉族,1993年5月26日出生。被告吴代女,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政和县铁山镇周屯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何盛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何新礼、何盛泽、吴代女、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88266.73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何新礼、何盛泽、吴代女、福建省新亚竹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88266.73元,如若余额不足,查封、冻结其他同等金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雨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