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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湄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湄潭县黄家坝人民政府与杨再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杨再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湄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芝能,镇长。委托代理人周德志,湄潭县黄家坝镇司法所所长。被告杨再强。委托代理人李学芬,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滢钦,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杨再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88.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94.00元,由原告湄潭县黄家坝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