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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林长瑰与严爱秋、吴志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423号原告林长瑰,男,1976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严爱秋,女,196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吴志宙,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长瑰与被告严爱秋、吴志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长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长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林长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胤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