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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738号原告:黎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邝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