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738号原告:黎某,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邝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王小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