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玉萍与王玉梅共有物分割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玉萍,王玉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立一监字第00058号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王玉萍,女,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王玉梅,女,汉族,1955年2月4日出生,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申诉人王玉萍与被申诉人王玉梅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通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玉萍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10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内检民监(2014)15000000180号民事抗诉书,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再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胡 毅 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娜仁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