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山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秦显峰审 判 员  孙印文代理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 丹-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