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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民一初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冯学凯冯某某、李铁柱李某某等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凯冯某某,李铁柱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961-1号原告:冯学凯冯某某,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原告:李铁柱李某某,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学凯冯某某与被告李铁柱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学凯冯某某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铁柱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8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学凯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学凯冯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成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