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郝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郝思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鹿岩,该公司经理。被告:郝思伟,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思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盛鑫居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塔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