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刑终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宋某某遗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遗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刑终字第0018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农民,住怀远县。2013年12月26日因涉嫌遗弃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阙玉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某犯遗弃罪一案,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阙玉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秀莲审判员 饶 刚审判员 孙洪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国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