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辛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037号申请人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辛满昌,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满昌诉讼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辛满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辛满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