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林荣火与刘政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荣火,刘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林荣火,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刘政,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林荣火主张因与被申请人刘政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政名下坐落顺昌县建西镇安下村山垅背、后山垅及坐落顺昌县洋口镇麻溪村翁坑合计面积586亩的林木所有权,保全价值65万元为限。申请人林荣火自愿以其名下坐落顺昌县元坑镇光地村汉竹窠260亩及拱坑32亩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号:21072123号),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荣火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林荣火名下坐落顺昌县元坑镇光地村汉竹窠260亩及拱坑32亩的林木所有权(林权证号:21072123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政名下的下列林木所有权:坐落顺昌县建西镇安下村山垅背44林班10大班1、7小班,11大班1小班,面积364亩;坐落顺昌县建西镇安下村后山垅44林班10大班5(1)、7小班,11大班1(2)、2小班,面积129亩;坐落顺昌县洋口镇麻溪村翁坑14林班3大班1(1)小班,面积93亩。申请人林荣火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案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申请人林荣火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平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彩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