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建与罗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罗国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张建,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国福,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罗国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希望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339元,由原告张建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伟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