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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2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明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国,赵绪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216-5号申请执行人宋明国,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赵绪果,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商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赵绪果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绪果于2013年3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绪果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绪果挂靠在吉运集团临沂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XXX**号牵引车及鲁QXXX**号挂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