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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4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禧娟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禧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09号原告赵禧娟,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9号环球置地广场20层。负责人陈敬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稚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禧娟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禧娟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禧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