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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20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国青与崔金林、汪春兰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青,崔金林,汪春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2084号原告:朱国青,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金林,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春兰,女,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青诉被告崔金林、汪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青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崔金林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190000元范围内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国青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崔金林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 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