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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39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邹华巧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华巧,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3938号原告邹华巧,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潘钐,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9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古田县,现住址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华巧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华巧以本案暂不宜起诉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华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元,由原告邹华巧负担。审判员  陈金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