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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沈学宽与沈辉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学宽,沈辉,武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沈学宽,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沈辉,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武光君,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沈辉所有的位于耿棚镇沈洋村沈大庄三间两层的房屋及前三间过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沈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沈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艳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