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李某某与丁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付某某,女,199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申请人:李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申请人:丁某某,男,1963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付某某、李某某、丁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0月15日经淮北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丁某某共赔偿申请人付某某、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车损等各项费用共计86690.12元,其中丁某某已先行支付付某某、李某某医疗费36690.12元,余款50000元丁某某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付某某、李某某。二、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庆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宇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