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白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凤锦、赵风祥诉被告赵广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凤锦,赵风祥,赵广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白初字第263号原告赵凤锦,女,汉族。原告赵风祥,女,汉族。被告赵广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锦、赵风祥诉被告赵广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锦、赵风祥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锦、赵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赵凤锦、赵凤祥负担。审判员 杨华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海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