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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郭松华与刘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松华,刘太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439号原告郭松华。被告刘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松华与被告刘太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松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