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行执申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陶玉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德兵,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寿县堰口镇人民政府城建纠纷一案,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寿行非审字第000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寿国土资处字(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字(2013)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需要恢复执行,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黄 兴 定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凯(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