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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丽诉陈凤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陈凤芹,尹翠川,许鑫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赵丽,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住青县清州镇北街村平润巷1组56号,身份证号码:130922197112200065。被告陈凤芹,女,汉族,1966年3月9日生,住青县流河镇广福楼村81号,身份证号:130922196603096421。被告尹翠川,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生,住青县盘古新城小区,身份证号:13013319861009009X。被告许鑫足,男,汉族,住青县清州镇唐家窑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凤芹、尹翠川、许鑫足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陈凤芹、尹翠川、许鑫足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朱小妹代理审判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德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