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XX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XX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小康城纬一路79号。委托代理人王鸿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XX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天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代理审判员 钟静姝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淑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