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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玉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华,姚国秀,方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冯玉华,经商。被执行人姚国秀,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方宇安,下岗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804813.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