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克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157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克,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淮河街**号4—3—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18号楼三单元楼口,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5克。2014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18号楼三单元楼口,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8克。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18号楼三单元,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4克折抵债务人民币400元。2014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18号楼三单元楼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3克。2014年3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富工四街18号楼三单元楼口,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5克。2014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鲁克在沈阳市铁西区阔业路4—7号3—1—1租房内,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韩某某冰毒约重0.7克。综上,被告人鲁克共贩卖毒品约重3.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克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韩某某证言、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人韩某某对买毒地点的辨认,被告人鲁克对卖毒地点的辨认、被告人鲁克的���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克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审 判 长 李春颖审 判 员 李忠勤人民陪审员 崔 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