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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张汉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清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君,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汉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汉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楚信证字第4748号公证书。该法律文书确认的本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080536.13元。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执行标的计币1080536.13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张汉钟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其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天下欧景园73号等房屋,均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及公安部门查封;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汉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张汉钟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汉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