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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晨永,河南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被盗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GB/0104045732,出票日期为2011年1月6日,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新野县五龙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新野县宏源棉业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7月6日,持票人为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支付人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鄂尔多斯市彩虹煤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邓 丽审判员 乔妍丽审判员 王 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