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4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东成与王雨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成,王雨龙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595号原告李东成,男,1974年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王雨龙,男,1976年生,现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李东成与被告王雨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东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原告李东成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子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