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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亚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2004年初俩人开始同居生活,于2005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取名许某甲。此后被告不关心我的生活,经常因生活琐事与我争吵不休。生活中,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不把原告当人看。现原、被告已分居三年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并带走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许某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自由恋爱,2004年初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4月原告怀孕,2005年2月22日俩人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2月12日原告生一子,取名许某甲。此后,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儿子并带走婚前个人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吵架,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注重思想感情的沟通,互谅互让,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感,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原告提出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锋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