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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书伟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伟,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162号原告:陈书伟。委托代理人:夏楚辉,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5221197908091610,住所:广东省揭东县霖磐镇东风村玉蓝东围西四厅4号。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毅,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洁,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书伟与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书伟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书伟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书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书伟负担。审判员  张兆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宗芳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