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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赖志强与曹海珍、李日君、李美玲、林显冲、吴观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志强,曹海珍,李日君,李美玲,林显冲,吴观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志强。委托代理人:叶有杰,东莞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文汉,东莞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海珍,。委托代理人:谢妃寨,常宁市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日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美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显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观凤。上诉人赖志强与被上诉人曹海珍、李日君、李美玲、林显冲、吴观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常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赖志强已预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覃    婴    桃代理审判员 万思露代理审判员谢佳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裕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节选):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