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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绥嘉与陈泽峰、陈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绥嘉,陈泽峰,陈世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林绥嘉。委托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峰。被告陈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绥嘉与被告陈泽峰、陈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绥嘉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绥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绥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绥嘉负担。审判员  寿仕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