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林绥嘉与陈泽峰、陈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绥嘉,陈泽峰,陈世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林绥嘉。委托代理人管顺德,上海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泽峰。被告陈世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绥嘉与被告陈泽峰、陈世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绥嘉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绥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绥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0元减半收取7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绥嘉负担。审判员 寿仕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