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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韶仁法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某某,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在家),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幸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蓝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李某某帮其安排民工邓某某等人,到其位于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亚婆岩组的自留山“井头岭”山场砍伐林木。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井头岭”山场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4.469立方米。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材料、木材检量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及测算报告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处蓝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蓝某某辩称:1、是李某某说,手续由他负责搞定,只要山是我家的,其他村民不要来阻挠就行了;2、我不知道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如果法律规定是这样,我就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2日至14日,被告人蓝某某为了维修旧屋、清山种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让李某某帮其安排民工邓某某等人,到其位于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亚婆岩组的自留山“井头岭”山场砍伐林木,同时收受了李某某支付的木材款2000元。4月13日,李某某安排涂某某驾驶粤FQ07**货车装运砍伐的林木在亚婆岩村外公路被查获。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井头岭”山场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4.469立方米。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1、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13日14时11分,仁化县森林分局接匿名电话举报,反映车湾村亚婆岩组有一辆货车装运木材,接报后,分局民警赶赴现场,拦获该车。经初查,蓝某某有滥伐林木的行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解除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登记保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粤FQ07**货车及松木、油锯、柴刀、手锯等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后对粤FQ07**货车解除登记保存的事实。3、木材检量单,证实公安人员联同检验员及蓝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对“井头岭”山场现场遗留的木材进行检量,检量得木材329根,材积8.053立方米;对粤FQ07**车装运的木材进行检量,检量得木材84根,材积1.582立方米。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蓝某某滥伐的松、杂木共计材积9.635立方米予以扣押。5、现金��款单、罚没收入缴款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木材处理所得款项5800元上交财政。6、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蓝某某被传唤归案及其基本身份信息的情况。7、仁化县丹霞街道车湾村委会的证明及残疾人证,证实蓝某某是残疾人,低保户。8、林权证、请示、采伐申请书、情况说明,证实“井头岭”山场林木所有权属于蓝某某父亲蓝某甲所有,2014年2月23日蓝某某向村委、林业站提交了砍伐林木的申请书,仁化县林业局丹霞林业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告知蓝某某,要先到丹霞山管委会签署意见,再到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有关手续。9、证明,仁化县林业局丹霞林业工作站证实“井头岭”山场2014年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10、情况说明,公安机关说明了涉案的一些工人及报案人无法查找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某��证言:2014年过完春,我听李某甲说蓝某某家有点林木,我便和李某甲、涂某某去蓝某某家看山。去到后蓝某某带我去看了要砍木的山。当时我目测山上有8至10立方米左右。看山时,蓝某某与我说,叫我请工人来砍,砍下的木材留4立方米松木给他加工瓦角板,剩余的给我当作雇请工人的工钱。我当时问他,这些在大丹霞的范围能不能砍的。他说他已经批了,用来做果园的,当时还给我看一份报告,报告还盖了村里公章,我说砍木的时候,如果有村里或者其他人来干涉就是他的事情,由他负责,砍下来的木在运输途中被查获,要罚款的话,就是我的事情。后我带朋友涂某某到山上,要他帮我装运。4月11日,我带邓某某上山,告知其需砍伐的位置,次日,我安排邓某某及另外两个姓刘的工人去蓝家山上开始砍木。砍木的第一天,蓝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砍下的木他不要了���给他2000元就算了。我合计下4立方米木材也是这个价钱,就答应了他。砍木第二天,我叫涂某某帮我拿2000元给蓝某某。后涂某某装好木运到阿婆岩公路时被公安人员查获了。查获后第二天,我打电话给蓝某某,既然他是用来做果园的,又有报批的报告,让他拿报告给分局,看能不能把车拿出来就好。他后来说车拿不回,让我自己去搞。砍伐前,具体有无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不清楚,但是蓝某某和我说了,这个山场是用来做果园的,他已经办好手续了。他和我说他什么手续都搞好了。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11日,我老板李某某带我去他老表的山上看山,交代我要将山上的松木砍完并清杂。12日早上,我和另两个工人,受老板李某某的安排,带手锯、柴刀上山砍木。期间吃饭时,山主来和我们说了,是他叫李某某安排我们来帮他砍伐林木的。4月13日,有一��工人觉得太辛苦没来。13时许有一辆小型集装箱货车来装运木材。4月14日上午,仍是我与另一工人在山上砍伐,山主两父子也在山上砍零星的杂树。后我们听到有警车的警报声,就停工回去了。3、证人涂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中旬,我朋友李某某问我有没有空将批木拉到他板厂,我说有空。然后李某某带我去了丹霞街道办亚婆岩一男子家,说是他老表(后交谈时知他叫蓝某某),我喝了杯茶出蓝家门口院子玩。李某某和蓝某某两人继续在客厅里聊天。期间我又进去蓝某某家客厅,我问蓝某某拉这批木会不会出问题的,蓝某某说砍木他已经写了报告到丹霞街道办,砍的木是自己用来加工成板修房子。后我们去看山。当时有工人在砍伐林木。次日11时左右,李某某给2000元给我,并叫我给他老表(蓝某某)。然后我开车到蓝家,将2000元给了蓝某某。在他家屋背的山,蓝���某叫了砍伐工人过来将砍伐下来已制成材的木装车。装好后我就开车走了,在亚婆岩公路就被分局人员查获了。查获后过了两三天,李某某与我一起去蓝某某家商量处罚的事情,李某某跟蓝某某说:“之前你又说办了手续的,现在为何又会被查,怎么办”。蓝某某说:“这些木是自己用的,我会到林业分局解释清楚”。4、证人蓝某甲的证言:2014年2月至3月份,我儿子蓝某某与儿媳妇谭某某到黄坑镇参观学习种贡柑。之后我儿子和我说,想在自留山上种贡柑,黄坑镇有个老板和他说了,请人来砍木。又过2-3天,那个老板李某某(后来我问砍木工人知道的名字)来看山了。当天我从田里干活回家,路过山边,我儿子和李老板在山边站着说话,我听到我儿子说:“李老板,不管这些木砍不砍得下来,如果能砍下来,你就先给2000元押金给我,我要一部分木材加工成板,维修旧屋,剩下的木就全部给你处理,砍木时如果有村民阻拦我就负责处理,但是这些木材运出村外后就不关我事”。然后过了几天,李老板带了两个工人进山砍木。大概砍了2-3天,有村民举报,森林分局介入调查了。我不清楚我儿子蓝某某与李某某砍木的关系,我没有参与这件事情。“井头岭”是我家自留山,自留山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因我年纪大了,为方便管理,我将我家自留山分给我三个儿子管理,其中“井头岭”分给蓝某某管理。“井头岭”山场我儿子蓝某某去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办好。5、证人蓝某乙的证言:2014年春节的时候,我们家因房屋老旧,有崩塌的危险,我们几兄弟和我父亲商量,准备砍一些家里自留山上的林木下来维修。因我平时干活都是早出晚归,直至森林分局的人来找我哥调查情况,我才��道,我哥委托他人在他的自留山上砍伐林木。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4年过完春节没多久,我认识车湾一个朋友,我们互称老表,他带着他朋友叫阿蓝仔的来我这里学习种贡柑。他说他有片山,山上还有点林木,要砍了才能种,问我这边有没有人要。我想起本村李某某是搞木材生意的,就把李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他。他们如何联系交谈的我就不清楚了。过了大概半个月,阿蓝仔打电话叫我和李某某一起去他家看山。后我与李某某及其朋友涂某某去到阿蓝仔家,他们进去看山,我在他家屋背山脚边等他们。后来有关的事情我不清楚。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2014年4月份李老板的车被扣的第二天,李老板(后知其叫李某某)与另一个人来我家找我老公蓝某某,我泡茶给他们之后就坐在客厅听他们聊,我听李某某对我老公蓝某某说:“我的车被扣了”。我老公说���“你之前不是说你在林业部门有熟人,出了事情不是你自己负责吗”。李某某又对我老公说:“你是残疾人,又是低保户,你去做材料,就算要罚钱也不罚很多,如果不行我再找熟人”。他还对我老公说没事的,你不用坐牢的,有事的话由我负责。8、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4年4月份,蓝某某打电话给我,主要是和我说他家自留山砍伐林木被有关部门调查,测量出14方多,他签了文件,问我有无问题。我说我不清楚。后来我与蓝某某有见面或通电话,通过他讲知道这件事基本情况是,他家自留山的林木,给了一个黄坑镇老板砍伐,那个老板给了2000元给他。(三)笔录1、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18日对“井头岭”山场被砍伐遗留在山上的木材、粤FQ07**车上装运的木材予以扣押。2、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井头��”山场被砍伐的现场进行了检查、拍摄、记录,以反映滥伐的现场情况。(四)测算情况报告,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井头岭”山场被砍伐林木为针阔混林,属于用材林,被砍伐林木总材积是9.1155立方米,总蓄积为14.469立方米。(五)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蓝某某在庭审前的供述与庭审及之后的供述不一致。其庭审前供述,他叫李某某帮忙找工人砍伐林木时,李某某是不知道是否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他和李某某说砍伐林木的手续已经办理好了。其在庭审及之后则供述:2014年过完元宵不久,我去黄坑镇学习种桔子,在李某甲家我说过我家有一块自留山,但林木很难办手续砍伐的,可能办不到。大约在4月9日,李某甲与李某某、涂某某三人到我家后山,我带他们沿山路绕了一圈,我把山林权证等相关材料给他们看了,也把2月份向村小组及车湾村委会、林业站的申请给他们看了,我说这片山可能很难办理砍伐手续,而且砍伐时,可能会有人举报。李某某说,只要这片山是我的,还有砍木时,村民不来阻止就没问题,砍伐的工人、手续、运输等其他方面都不关我事,他会负责。价钱方面他说我这片自留山林木不好,数量少,给我2000元。当时我想在这片山上种植桔子,就答应了让他砍我的自留山。过几天,涂某某带工人进山开始砍山,砍伐第二天,涂某某把2000元交给我,说是李某某交代的。我没写收据。之后是他们装运木材的车辆被公安人员查获了。后来李某某、涂某某来我家,教我如何向公安人员说,我自己就按李某某教我说的向公安人员说了。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蓝某某在庭审中推翻之前的供述,辩称其当时与李某某商谈时,李某某说手续由他负责搞定。经审查,被告人蓝某某的辩解与其之前供述不一致,同时,其与李某某商谈如何砍伐时,并无达成书面协议,而李某某则否认蓝某某所述的砍伐手续由其负责的说法,听闻其两人的案发前后片断对话的证人证言、被告人蓝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两人协商的内容如蓝某某所辩解的那样;相反,目前的证据足以证实蓝某某明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意李某某安排工人砍伐其家的自留山林木。综上,被告人蓝某某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蓝某某系因修葺房屋及种果树而砍伐林木,且其属残疾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判处蓝某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执行的量刑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蓝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仁潮审 判 员  朱艳群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