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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14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青、徐进与被执行人姚广生、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徐进,姚广生,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1473-1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女,1963年10月13日生。申请执行人徐进,女,1981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姚广生,男,1957年11月18日生。被执行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340号第三层B座。法定代表人姚广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青、徐进与被执行人姚广生、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姚广生应于2014年10月30日前偿还两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被执行人乐博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姚广生作为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案件,所欠债务数额巨大,其名下仅有几套房产均设定抵押且被多案查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乐博公司破产重整,两申请人已申报了债权。现姚广生房产暂未处置,且破产重整案件尚在审理之中,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广生房产暂不宜处置且另一被执行人已破产重整,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秦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向洪航执 行 员  葛友军执 行 员  王锦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