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大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大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大龙,曾用名任国军,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0年3月1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1日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同年9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大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大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4月2日15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上蔡县城爱家量贩门口,将被害人姜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726元。2、2014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上蔡县城博大服饰商场门口,将被害人黄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176元。3、2014年4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上蔡县城爱家量贩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的一辆王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821元。4、2014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上蔡县城爱家量贩门口,将被害人肖某的一辆康尔斯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887元。5、2014年6月4日11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上蔡县城爱家量贩门口,将被害人单某的一辆金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306元。6、2014年7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任大龙在西平县文化路北段东关广场路边,将被害人李某2的一辆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大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姜某、黄某、李某1、肖某、单某、肖某的陈述,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侦查机关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本院(2004)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上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驻马店市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明、上蔡县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出所登记表、西平县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卧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大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2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大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大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大龙多次实施盗窃,且具有累犯以外的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大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大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大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二、被告人任大龙盗窃的赃物价值人民币7216元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田继华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翠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