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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0132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雍成涛与周兴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成涛,周兴斗,山东省临沂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01329-1号原告:雍成涛,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章绍宝,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委托代理人:章雨薇,汤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周兴斗,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成涛与被告周兴斗、山东省临沂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雍成涛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雍成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成涛撤回对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宁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尚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