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洮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樊占富与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占富,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洮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樊占富,白城市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樊占富申请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洮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城市元亨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白洮执字第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楠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