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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阳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阳民初字第94号原告:段某某,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南春平 微信公众号“”